公告日期:2026-02-13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
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文二路 391 号西湖国际科技大厦 A 座 9-12 层
电话:0571-87006666
传真:0571-87006661
邮编:310012
致:浙江省兴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省兴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合集团”或“增持人”)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中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就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兴合集团增持公司股份的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增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的事项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增持有关事宜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结论的适当资格;
3.增持人承诺,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一切资料、文件
和信息,该等资料、文件和信息以及资料、文件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兴合集团、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证言或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披露,并同意公司自行引用或根据监管机关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但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增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和公开披露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基于上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增持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及一致行动关系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披露的公告,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下属企业暨一致行动人兴合集团。根据兴合集团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兴合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浙江省兴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142912224B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 312 号
法定代表人 赵有国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0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1950 年 1 月 1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食品销售(仅
销售预包装食品);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肥料销售;金属
材料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再生资源销售;农副产品销售;棉、
麻销售;针纺织品销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汽车新
车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初级农产品收购;
棉花收购;国内贸易代理;贸易经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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