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保证对外投资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以公司货币资金、实物、债权、股权、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金融投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公司对金融投资另有规定的,优先适用相关规定。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决策机构和授权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和授权。
第五条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议事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及 ESG 相关事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对外投资项目的审议程序提供意见或建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投资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对公司直接、间接对外投资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出具专项报告,提请对外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八条 上述具体负责部门应当对所管理的对外投资进行及时跟踪,并向公司管理层及时汇报有关进展和变化情况。
第三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九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决策,应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分工开展投资项目的筹划、决策、实施和监管。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本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一)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1、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6、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二)未达到上述(一)项的审议标准,但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1、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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