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7-07
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二零二六年七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规定事宜,公司董事会秘书应遵守《公司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地位、任职资格及聘任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经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上市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或其他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前款所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指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者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二)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的;
(三)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未届满,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且期限未届满的;
(五)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就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符合本条要求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经理、分管业务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上市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八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为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符合《上市规则》要求的任职条件,应当参加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培训证明。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范围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 负责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照规定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 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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