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7-14
股票代码:002759 股票简称:天际股份 公告编号:2026-044
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天际股份”)于 2026 年2 月 1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62026005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12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2026 年 7 月 13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
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6]8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吴锡盾、周帅、支建清、杨志轩:
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际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天际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常熟新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特化工)为天际股份并购的子公司,2023
年 9 月开始纳入天际股份合并财务报表范围。2023 年 11 月至 12 月期间,新特
化工出于完成业绩承诺等目的,在向客户赣州市三意矿产品有限公司和永昌县科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产品的过程中,通过自行签收送货单、安排客户填写送货单并提前向客户开具发票的方式提前确认部分收入,导致天际股份 2023 年度分别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 13,654,867.25 元、6,805,385.18 元、
6,849,482.07 元,分别占天际股份当期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 0.62%、0.32%和 13.33%。天际股份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天际股份定期报告、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2026 年 2 月 11 日,天际股份发布公告,对 2023 年年度报告中财务数据进
行更正调整。
我局认为,天际股份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天际股份涉案期间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时任天际股份董事长、总经理吴锡盾,负责天际股份的全面管理,未勤勉尽责,是对天际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天际股份副总经理周帅,未勤勉尽责,同时作为新特化工销售总监,参与实施收入提前确认事项,是对天际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天际股份财务总监杨志轩,未勤勉尽责,未对收入确认的异常情况保持关注,是对天际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新特化工董事长支建清,组织实施上述提前确认收入事项,与天际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对天际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考虑当事人积极配合查处,已差错更正等情况,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二、对吴锡盾、周帅、支建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三、对杨志轩给予警告,并处以 55 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作出的处罚决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根据《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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