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内部追责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二零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特制定《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内部追责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追责是指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过失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追责的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被追责人”)。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2)权责一致、责任与处罚对等的原则;
(3)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4)追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追责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追责范围
1.违反证券期货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具体包括:
(1)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的;
(2)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以及限制股东权利或责令转让股权等行政监管措施的;
(3)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证监局采取下发监管关注函或监管建议函等日常监管措施的;
(4)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自律规则,被深交所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相应职务等纪律处分措施的;
(5)因违反深交所的自律规则,被深交所采取下发监管关注函或监管函等
日常监管措施的;
(6)违反证券期货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7)违反证券期货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其他情形,或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为应当追责的其他情形。
2.其他情形,具体包括:
(1)董事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无故不出席董事会会议,不执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执行董事会决议的;
(2)未认真履行职责,管理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3)重大决策事项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严重违反公司内部的决策程序,给公司及子公司造成较大或重大经济损失,或由于错误决策导致公司形象和声誉严重受损;
(4)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等规定使用资金、对外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
(5)未认真履行职责或重大疏漏,导致公司资金被违法违规挪用、占用、侵占;
(6)违反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的公司股票,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
(7)违反董事、高级管理人持股变动相关制度,违反窗口期规定或短线交易等;
(8)泄露公司经营、技术、客户信息、工艺配方等相关商业秘密,且造成公司较大或重大损失的;
(9)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为应当追责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述“较大”是指给公司(包括下属子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单笔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不包括本数)或违规使用资金、违法违规挪用、占用及侵占公司资金、对外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资产处置、
对外担保等涉及资金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不包括本数);“重大”是指给公司(包括下属子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单笔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包括本数)或违规使用资金、违法违规挪用、占用及侵占公司资金、对外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涉及资金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包括本数);无法直接计算经济损失的,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评估影响后果,确定“较大”或“重大”的定性标准。
第六条 追责方式
公司向被追责人追究责任时,可以采用行政追责、经济追责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追责的方式具体包括:
(1)责令改正并检讨;
(2)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3)降低工资、扣罚薪酬;
(4)罚款;
(5)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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