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5
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6 年修订)
二零二六年四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与公司
相关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
构。
第三条 本制度对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司、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子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不正当披露。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持股达到规定比例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收购人、交易对方等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合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及时告知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关联关系及其他变化事项,答复公司的问询,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
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简明清晰、便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公司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属于应披露事项的标准按照《股
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
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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