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3
凤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凤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公司的投资理财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凤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公司。“下属公司”是指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下属公司投资理财须报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投资理财活动。
若下属公司以资金管理、投资理财等投融资活动为主营业务,则其业务行为不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投资理财”是指公司为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金利用率、增加公司收益,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中短期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等行为;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一)购买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或信托计划,或者以银行存款,金融债、国债、中期票据等高流动性、固定收益类产品作为投资标的的相关理财产品;
(二)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等。
本制度不适用于房地产投资、矿业权投资以及风险投资行为。
第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理财交易的原则:
(一)投资理财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其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投资需求;
(二)投资理财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的原则,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进行理财;
(三)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四)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五)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实施与监控及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要求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二章 投资理财业务的决策和管理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额度内进行投资理财。为加强投资理财决策管理,公司投资理财业务的审批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笔或年度累计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含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方可实施;
(二)单笔或年度累计理财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投资理财,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三)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投资理财事项,需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严格按照公司内部规定的交易事项相关制度执行。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投资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本条的规定。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条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六条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投资理财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按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为投资理财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对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事项进行具体分析,对理财业务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制定理财计划、筹措理财资金、办理理财手续、并进行账务处理、档案归档和保管。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为投资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审计部对公司投资理财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负责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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