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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0 20:16:41 股吧网页版
浙江建投: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1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提供资金、委托贷
款等行为,适用本制度,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
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防范风险的
原则,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可采取由被资助对象提供担保或抵押等防范措施。

第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比照本制度的规定执
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制度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
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除关联参股公司外)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七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需提交
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
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三章 内部执行程序

第十条 财务资助需由被资助单位在议案中明确财务资助金
额、利率、期限、用途、其他股东同比例资助或担保情况、还款计划等相关内容,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财务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具体执行。

第十一条 提供财务资助之前,财务部门应对被资助对象的
行业前景、经营情况、偿债能力、信用状况、风险预测等事宜进行评估审查。内部审计机构应对财务部门提供的风险评估结果进行审核。

第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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