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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0 20:16:41 股吧网页版
浙江建投: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12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1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为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1/3
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提名
委员会中的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
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
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制度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
低于规定人数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 2/3 以前,提名委
员会暂停行使本制度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建立或指定专门的支撑部门或机构,负责组织
提名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料,向提名委员会提交提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如有需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公司董事长、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
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及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
送达等方式通知各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

第十八条 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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