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
司行为,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
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
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
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为他人(公司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担保,应
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七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
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
控制措施。该股东未能采取前述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股权关系的单
位提供担保,为除此以外其他单位提供担保的,除需履行本制度规定的审议程序外,还需报经浙江省国资委批准。
被担保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
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条 董事会对于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审查资料至少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新的企业/个人信用报告;
(三)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对控股子公司、合营或联营企业未来十二个月的担保总额度进行预计的除外);
(四)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如有);
(五)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公司应组织对
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
进行调查和核实,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
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
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如需提供反担保但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
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
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六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七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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