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公司”或“公司”)重大信息内部管理,加强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管理机
构。
第三条 董事长为公司重大信息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
会秘书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负责人,具体负责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及监管。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
所、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批
准、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重大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重大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
都应做好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不得泄露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含义和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司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
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会影响社会投资者投资意向,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内幕信息;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重大事件;
(三)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的内容;
(四)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五)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三章 内部人员的含义及范围
第九条 内部人员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者在公
司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公司职工,能够接触或者获取重大信息的
人员。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公司重大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公司从事证券、财务、统计、审计、核算、新闻、信息、档案、文印等工作的人员;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重大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重大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接触重大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重大信息尚未公布前,内部人员对其知悉的
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公司的有关信息。
内部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做好公司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一旦出现泄露,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其公告,公司不予披露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内部人员在获得重大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
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也不得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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