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适
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关联方、关联交易清单的及时
汇总、更新、审核,确保关联方名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当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当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二章 关联交易
第五条 本制度所言之关联交易系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以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六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
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
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
致行动人;
(四)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互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
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
关联人:
(一)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七条或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七条或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第十条 对关联人的判断应从其对公司的控制或影响的实质
关系出发,主要是关联人通过股权、人事、管理、商业利益关系对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施加影响。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认定及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是否属于关联交易的判断与认定应由公司董事会
根据本制度的规定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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