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防止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起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防范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项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
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
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代其偿还债务,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其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
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或者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非经营性占用行为。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
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
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七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
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副组长,成员由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有关人员组成,该小组为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
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
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