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的联络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聘任一
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细则的
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该聘任无效。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
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
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
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
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
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主体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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