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集团”或“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股东授予的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职权、
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
第四条 党组织研究是董事会决策重大问题前置程序,董事
会讨论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事先经党委会讨论研究。
第五条 董事会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六条 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行使以下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一)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罚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根据国资监管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事项
应按相关程序向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
第三章 董事会组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其中 4 名独立董事,
1 名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九条 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处
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章 董事、董事长的职权与义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出席董事会并依照有关规定行使表决权;
(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的委托,代表公司执行有关业务;
(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根据董事会授权,与所属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年度责任书;
(四)根据股东会、董事会授权,签署公司发行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签署重要合同和董事会重要文件,根据董事会决议签发相关聘任或解聘文件,签署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
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报告;
(六)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其他职权和股东会、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董事、董事长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会决议,忠实履行职责,依法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三)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四)按照有关规定向股东会提供公司的重大决策、重大财务事项及资产状况的报告,不得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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