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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0 20:17:05 股吧网页版
浙江建投:自愿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1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自愿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自愿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标准统一,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3 号——行业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3 号》”)以及《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自愿信息披露是指虽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披露标准,但基于维护投资者利益而由公司进行的自愿的信息披露。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规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二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四条 公司披露自愿信息,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等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发生类似事件时,公司应当按照一致性标准及时披露。

第五条 公司进行自愿信息披露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
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按照统一的标准持续进行自愿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做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公司在进行自愿信息披露时,应当审慎评估披露的必要性,并应当避免披露内容误导投资者。

第六条 自愿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
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标准

第八条 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可以进行自愿信息披
露:

(一)签订有重要影响的战略框架(合作)协议或其他合作协议;

(二)公司一次性签署日常交易合同所涉金额超过 10 亿元
(不含本数);

(三)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对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事件。

第四章 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 自愿信息披露的披露程序、刊载媒体、豁免及暂缓
披露依据《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后者有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的制定及
修改由董事会负责审议,并自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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