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01
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举董事、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举董事的
监事的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 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
1 董事、监事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深圳汇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深圳汇
关规定,特制定《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 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
施细则》(以下简称“本《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
举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不含职工代表监事)时,股 董事(含独立董事,不含职工代表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
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的一种投票制度。即每位股东 集中使用的一种投票制度。即每位股东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所
2 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董事、 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董事人数的乘积数,每位股东
监事人数的乘积数,每位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选票投向某 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选票投向某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任意
一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任意分配给其有权选举的所有 分配给其有权选举的所有董事候选人,或用全部选票来投向两
董事、监事候选人,或用全部选票来投向两位或多位董事、监 位或多位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第三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股东的提 第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股东的提议或《公
3 议或《公司章程》规定,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 司章程》规定,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 2 名以上董
2 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以累 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
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 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别进行。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
事。本《实施细则》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事,不包括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
4 (以下简称“股东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 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
定。
5 第五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法》、
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章程》的规定。
6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的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第六条 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的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
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3%)以上的股东提出。 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1%)以上的股东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提出。
7 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职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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