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3-31 18:17:05 股吧网页版
汇洁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4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01


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成员构成,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 1/3 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 1 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最多在 3 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
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公司法》以及其他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 符合本《制度》第八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 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经验;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高级会计师或者会计学副教授以上职称等专业资质;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简称“直系亲属”)、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或者公司持股数量前 10 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持股数量前 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 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七)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况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二)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三)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

(四) 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