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01
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采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公司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为公司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公司对外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规合法性,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所有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审批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公司的对外投资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别由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审议。
批准: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5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仟(5000)万元人民币;
(三)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佰(500)万元人民币;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仟(5000)万元人民币;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佰(500)万元人民币;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仟(5000)万元;
(七) 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30%);
(八) 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的需有股东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以上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的下述对外投资事项,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批准:
(一)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累计成交金
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10%)的对外投资(含对子公司投资)的事项,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 《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项。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投资事项的,应当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九条 对外投资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应依据《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机构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一条 董事会设战略委员会,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总经理是公司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
总经理可组织设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公司可组织设立项目实施的问责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和考核。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如下事项:
(一) 对公司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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