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01
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
的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使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关联交易行为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
(二) 关联人如享有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三) 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四) 公司董事会须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要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者专业评估机构;
(五) 关联交易的价格或者取费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者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的披露。
第三条 公司控制或持有超过 50%股权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
的行为,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交易、关联人及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
(一) 购买、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到事项;
(十八) 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上述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
联人:
(一) 因与公司或者公司的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 12 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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