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01
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维护投资者和公司利益,防范公 “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维护投资者和公司利益,防范公
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持续增长、和 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持续增长、和
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1 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深圳汇 定《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以下简
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 称“本《办法》”)。
法》”)。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
2 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 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
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 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要时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
3 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公司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4 第十四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 第十四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上同意。 以上董事同意。
第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二)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申请人提供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申请人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30%; 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
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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