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上海正策(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上海、重庆、杭州、宁波、常州、江阴、南通、上饶、南昌、郑州、成都、太原、南宁、东京、印尼、河内
关于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正策(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于2025年11月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章程》;
2.公司于2025年11月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于2025年11月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统称《股东大会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
结果;
7.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5 年 11 月 4 日,公司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公司董事会拟定于 2025 年 11 月 24 日下午 14:50 在重庆市璧山区璧泉
街道剑山路100号公司办公楼 506 会议室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以公告形式于2025年11月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投票规则、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等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综上,公司预先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书面通知了公司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的方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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