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0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四条 公司设立证券法务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分管证券法务部,保管董事会印章。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和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董事会设立的工作机构;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作为董事会决策的参考。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和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员。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提案和通知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第六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法务部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法务部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法务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证券法务部应当提前十日将书面会议通知提交全体董事和列席人员。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证券法务部应当提前二日将书面会议通知提交全体董事和列席人员。
会议通知可以通过直接送达、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进行
提交。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的通知时限执行,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一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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