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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黛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6年03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30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 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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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该选举、聘任无效。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 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五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继续履行职务,但相关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二) 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

(三)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五)职工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构成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其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自动
离职。

第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
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股东会可在非职工代表董事任职期满前决议解除其职务,提出解
除董事职务提案时,应提供理由或依据,通过该提案的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解 任生效。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民主会议可在职工代表 董事任期届满前及解除其职务,通过该事项的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制度要求公司予以合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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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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