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0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明确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分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对重大事项的收集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且该等情形或事件尚未公开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及时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确保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第一时间获悉重大信息。
第三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防止出现虚假信息披露、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规范、透明运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总经理、分公司负责人为重大事项报告的
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分公司在出现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范围内的情形时,上述相关责任人应将有关信息第一时间上报。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重大信息的义务,并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分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上报制度,相关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及时将信息报告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总经理、分公司负责人,以保证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总经理、分公司负责人及时知悉和掌握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总经理、分公司负责人以及因工作关系知悉重大事项的人员,在公司重大事项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向任何人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 公司重大事项包括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及其持续变更进程,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拟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对子公司、分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证券监管部门、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实际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上述交易事项中,第 2 项至第 4 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信息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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