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0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的资金管理和维护全体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资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及各子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代其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直接或间接、有偿或者无偿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其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第四条 本制度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关联交易,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侵害公司利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也是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在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特别在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上,不得接受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直接干预,更不得根据其指令调动资金。
第六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七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二)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的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十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有关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未经董事会决议、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不断完善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建立持续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
公司财务中心和内部审计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二条 公司在拟购买或参与竞买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的项目或资产时,应当核查其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形,在上述违法违规情形未有效解决之前,公司不得购买其有关项目或者资产。
第三章 职责和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职责。
第十四条 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