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0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及子公司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擅自签署对外担保合同、协议或其它类似文件。
公司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及时将有关文件报公司备案。公司参股企业涉及对外担保行为,公司派出的董事在表决前,需取得公司董事会的授权。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及子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形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诚信、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视同对外担保。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条件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担保:
(一)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被担保人应在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民法典》、《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承担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可以不要求其提供反担保。
第九条 被担保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被担保人提供的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二)被担保人申请公司担保的债务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
(三)被担保人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四)被担保人上一年度发生过重大亏损,或者预计当年度将发生重大亏损的;
(五)公司曾为其担保,但发生过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六)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已经恶化,且没有改善迹象,可能无法近期清偿债务的;
(七)被担保人在申请担保时有欺诈行为,或被担保人与反担保方、债权人存在恶意串通情形的;
(八)反担保不充分或者用作担保的财产权存在瑕疵的,或者用作反担保的财产是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限制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
(九)被担保人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将影响其清偿能力的;
(十)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和审查
第十条 对外担保申请由公司证券法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在公司证券法务部要求时限内提交相关文件基本资料。公司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信用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产权关系明确;
(四)已提供过担保的,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五)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六)提供的财力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七)公司对其具有控制能力;
(八)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一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包括申请书及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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