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0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切实保障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举董事的权利,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两名以上(含两名)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公司章程》规定当选董事总人数的投票表决权,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依次决定当选董事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除职工代表董事外的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方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在股东会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度。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应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公司实施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提出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及董事会对上述提案进行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董事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真实、完整的个人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独立董事被提名人还应说明自己是否具有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其被公司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被提名人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提交的个人资料、书面承诺等与任职有关的材料,对于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选举。
当全部董事候选人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实行分开投票方式,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本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本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应选董事候选人。
(三)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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