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9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
条件成就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18层
电话:86-21-3886 2288 传真:021-3886 2288*1018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索菱股份、公司 指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2022 年 指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
本次解除限售 指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
本次行权 指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
就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
法律意见书 指 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
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预留授予部分
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
条件成就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5]第 196 号
致: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索菱股份 2022 年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22 年激励计划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及经办律师均未持有索菱股份的股票,与索菱股份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行使职责的其他任何关系;
3.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及 2022 年激励计划所涉及股票价值等非法律问题作出任何评价,本法律意见书对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 2022 年激励计划中某些数据、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