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9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维护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法权益,强化公司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使公司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审计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合规性、效率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有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及其控股、控制的所有关联企业(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设置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的实施机构是审计部,在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六条 审计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七条 审计部应根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等配备适当的专职人员,专职审计人员应具备与所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审计部设有负责人一名,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八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公司财务部的领导之下,也不得与财务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公司应当切实保障内部审计工作正常开展,做好经费保障。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一条 审计部拥有以下职权:
(一)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审计部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审计期间内有关经营管理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资料、各项业务数据、工作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以及必要的信息技术文档。
(二) 对审计中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三) 参加公司和被审计单位财务管理、经营决策方面与审计有关的会议,并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 对正在进行的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提请董事会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五) 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并进行持续监测。
第十二条 审计部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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