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9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信息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会影响社会公
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百分之五(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重大事项的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秘办是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执行重大事项
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信息收
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秘办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信息的义务。
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指定专门人员担任
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及时向董秘办提供和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重大事项信息。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事项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严格保密义务。
未经通知公司董秘办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各部门和公司子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九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列举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在按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对其
他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三章 重大事项信息的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三)重大交易事项,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事项:
(四)关联交易事项;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六)其他重大事件:
(七)重大风险事项:
(八)重大变更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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