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广东省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管理作用,规范公司审计行为,完善公司内部自律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省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企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全部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七条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一)公司下设审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独立行使审计权,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二)审计部门应配备具有审计、会计、经济等专业知识的专职人员,以适应审计工作的需要;
(三)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 熟悉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等,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2. 具有账务审计、会计、法律、经济等专业知识;
3. 具有调查、综合分析能力,并且具有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能胜任工作;
4. 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法治观念,切实做到依法审计,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力求公正;
5. 审计人员办理事项时应当遵循独立性原则;
6. 审计人员对工作过程中涉及的商业信息应当遵循保密原则;
7. 审计人员应当接受后续教育和岗位培训,不断更新专业知识和提高业务能力,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
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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