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7
广东省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省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管理效率和科学管理水平,规范总经理的职权、职责,规范总经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广东省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职责权限、
分工等做出规定。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组
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行使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赋予的职权。总经理的工作应贯彻诚信、勤勉、守法、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 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 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生产经营业务,熟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 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有较强的使
命感和开拓进取精神;
(五) 忠诚自律、高效务实,对公司的核心价值观、终极目标、企业文化等具有高度认同感。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缓刑考验期满之
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按《公司章程》和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
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条 经理层负责“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协调、检查和督促各部门、各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改革、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七)薪酬福利制度的拟定和修改,奖金分配、清算方案;
(八)公司年度工资总额分配、清算方案;
(九)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研究提出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重组、兼并、解散、清算、破产等事项的方案;
(十一)研究提出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的方案;
(十二)研究提出公司的资产抵押、质押、保证等对外担保方案;
(十三)拟订公司对外捐赠及重大资产处置方案、出租、出借方案;
(十四)签署总经理办公会决定事项涉及的相关法律文书;
(十五)建立总经理办公会制度,召集和主持公司总经理会议;
(十六) 经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处理对外投资事宜和签订包括投资、合作经营、合资经营、借款等在内的经济合同;
(十七)经董事会授权,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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