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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2-2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深交所:深证上[2022]187号-关于对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2-25


关于对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虞城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大道 18 号;

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虞城县利民工业园区,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张清海,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
许秀云,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张枫华,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宇骅,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胡文猛,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刘新强,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崔少松,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张永立,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

王守礼,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盛玺,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赵 晖,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孔 强,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宋红军,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苏文忠,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张亚山,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田梦琳,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黄新民,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李 明,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宋昆冈,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王国丰,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谢进才,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吴 一,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高 晴,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王修平,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陈青霞,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张魁众,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经查明,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科迪”
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ST 科迪《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
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6 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33,619.77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11,843.35 万元;《2017 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21,010.9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6,864.13万元;《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 29,713.74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11,275.39万元。

二、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6 年至 2019 年,*ST 科迪向控股股东科迪食品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迪集团”)及其关联方违规提供资金。其中,2016 年累计提供资金 78,546.00 万元,2017 年累计提供资金248,305.37 万元,2018 年累计提供资金 340,615.03 万元,2019年累计提供资金 676,691.74 万元。上述资金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日最高占用余额为 188,538.07 万元。

三、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2017 年至 2019 年,*ST 科迪在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
义务的情况下,向控股股东科迪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其中,2017 年提供担保合计 38,820.00 万元,2018 年提供担保合计2,000.00 万元,2019 年提供担保合计 4,500.00 万元。上述违规担保日最高合同金额为 45,320 万元。

*ST 科迪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9.11 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7.4.5 条的规定。

*ST 科迪控股股东科迪集团,实际控制人许秀云、张清海违
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第 4.2.1 条、第 4.2.3 条、第 4.2.11 条、第 4.2.12 条的规定,
对违规行为二、三负有重要责任。同时,张清海作为*ST 科迪董事长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
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
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均负有重要责任。

*ST 科迪总经理张枫华、时任财务总监胡文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
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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