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2-25
关于对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虞城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大道 18 号;
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虞城县利民工业园区,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张清海,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
许秀云,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张枫华,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宇骅,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胡文猛,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刘新强,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崔少松,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张永立,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
王守礼,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盛玺,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赵 晖,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孔 强,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宋红军,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苏文忠,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张亚山,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田梦琳,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黄新民,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李 明,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宋昆冈,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王国丰,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谢进才,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吴 一,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高 晴,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王修平,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陈青霞,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张魁众,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经查明,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科迪”
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ST 科迪《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
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6 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33,619.77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11,843.35 万元;《2017 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21,010.9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6,864.13万元;《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 29,713.74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11,275.39万元。
二、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6 年至 2019 年,*ST 科迪向控股股东科迪食品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迪集团”)及其关联方违规提供资金。其中,2016 年累计提供资金 78,546.00 万元,2017 年累计提供资金248,305.37 万元,2018 年累计提供资金 340,615.03 万元,2019年累计提供资金 676,691.74 万元。上述资金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日最高占用余额为 188,538.07 万元。
三、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2017 年至 2019 年,*ST 科迪在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
义务的情况下,向控股股东科迪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其中,2017 年提供担保合计 38,820.00 万元,2018 年提供担保合计2,000.00 万元,2019 年提供担保合计 4,500.00 万元。上述违规担保日最高合同金额为 45,320 万元。
*ST 科迪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9.11 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7.4.5 条的规定。
*ST 科迪控股股东科迪集团,实际控制人许秀云、张清海违
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第 4.2.1 条、第 4.2.3 条、第 4.2.11 条、第 4.2.12 条的规定,
对违规行为二、三负有重要责任。同时,张清海作为*ST 科迪董事长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
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
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均负有重要责任。
*ST 科迪总经理张枫华、时任财务总监胡文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
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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