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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26 19:14:21 股吧网页版
真视通:货币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6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7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保护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货币资金
的使用效益,公司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的货币资金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依据本公司章程、本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相关法规,以及财政部发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相关规定等制订。

第四条 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实施货币资金业务管理中,
应强化对以下关键方面或关键环节的风险管理,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1、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2、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应当符合法律要求,银行账户的开立、审批、核对、清理应当严格有效,现金盘点和银行对账单的核对应当按规定严格执行;

3、与货币资金有关的票据的购买、保管、使用、销毁等应当有完整的记录;银行预
留印鉴和有关印章的管理应当严格有效。

第五条 本制度所述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货币资金。
第二章 岗位分工和授权批准

第六条 财务部门对货币资金业务应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分工,确保办理货币资

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牵制和监督。做到:

(1)钱账分离管理,负责账务处理的出纳岗位与现金或银行U盾保管的出
纳岗位必须设置两个以上的编制,不得一人兼任。

(2)收付款申请人、批准人、会计记录、出纳、稽核岗位分离,不得一人办理收付款业务的全过程;

(3)出纳人员不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
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七条 公司关于货币资金业务实行归口办理的办法,具体如下:

(1)公司的现金收付款业务由财务部门统一办理,并且只能由出纳办理;
(2)非出纳人员不得直接接触公司的货币资金;

(3)银行结算业务只能通过公司开立的结算户办理;

(4)收款的收据和发票由财务部门的专人开具。

第八条 公司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并结合实际情况,对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定期进行岗位轮换,原则上三年轮换一次;其他关键财会岗位最长不超过五年进行岗位轮换。

第九条 公司货币资金使用按金额大小、业务性质及责任大小实行分级授权
批准制度。财务部门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批准制度。

具体审批额度参照《财务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于下属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可在自身审批权限范围内,
对其进行相应的授权。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可以在不超越上述审批权限的范围内,制定适用于本单位的资金审批权限的实施细则,已制定资金支付审批权限实施细则的企业,如审批权限已在本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应继续执行,超出本制度规定审批权限的立即按本制度规定进行修订。

如因审批人的工作地点和提升工作效率的实际需要,有权审批人需授权其他人代行资金支付审批权,则由其本人和所在单位以书面文件形式出具授权书,并提交给公司总部审核批准后方可授权,授权书上由其本人和所在单位签字盖章。

对货币资金业务有批准权的审批人,应按本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
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及财务部门均有
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或个人)报告。

第十一条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必须经过支付申请、支付审批、支付复核、办
理支付四个环节后方可支付。具体规定如下:

1、支付申请。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由经办部门的经办人填写资金支付申请凭证,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相关交易或事项发生的原始批准件、计划、发票、验收入库单,相关的有效经济合同或证明等相关原始单据,需经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事项,必须附有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2、支付审批。申请审批至少应履行程序为:经办人→经办人主管领导→财务审核→总经理,属董事长权限的,还需报董事长审批。各层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存在不真实、不合理、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不符合公司相关规定等情形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性质或金额重大的,还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如所办理业务的金额或性质需要上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则应当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议后,才能按上面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日常管理费用的报销审批也按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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