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7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行为,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须具有以下任职资格: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七)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选聘和解聘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自聘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
如董事会秘书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第八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
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九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
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四条执行。
第十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交易所
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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