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6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目录
释 义......3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5
第二部分 正文......6
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批准和授权......6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条件......7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9
四、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9
五、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9
六、结论意见......10
释 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特殊说明,以下词语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词语 指 含义
众兴菌业、公司 指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草案)》 指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
《考核管理办法》 指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 指 众兴菌业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划/本计划
激励对象 指 本计划规定的符合授予股票期权条件的人员
激励对象名单 指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公司章程》 指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
理》
中审众环 指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元 指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5]第 0528 号
致: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依据与公司签署的法律服务合同,担任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与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仅对公司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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