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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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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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5]第 0708 号
致: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9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回购”)的用途变更并注销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变更并注销”)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公司的承诺和保证,即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完整、真实、有效,无任何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情形,其中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变更并注销相关事项实施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发表意见,对于其他问题本所律师不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变更并注销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变更并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出具本法律意见。
一、本次回购的基本情况
1、2024 年 11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及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用于后续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 15,000 万元(含
15,000 万元)且不低于 8,000 万元(含 8,000 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0.00
元/股(含 10.00 元/股),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满或回购完成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 个月内。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向公司出具《股票回购专项贷款承诺函》,承诺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提供专项贷款支持,贷款金额不超过 10,000万元,借款期限 1 年。
2、2025 年 2 月 11 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回
购股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确认截至 2025 年 02 月 07 日,公司回购股份
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18,498,826 股,占回购完成时公司总股本的4.7042%,最高成交价为 8.00 元/股,最低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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