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26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
的公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和《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和公允性,保持公
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股票上市规则》第 6.1.1 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本条第(一)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五条、第七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本公司的关联人。
(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本公司的关联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并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关联交易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
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股票上市规则》第 6.1.1 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九)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及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审批权限如下:
(一)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关联法人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含),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上(含),应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关联交易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含),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含),应经过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