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26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分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
红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分红政策
第二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
稳定的分红政策。
第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式以现金分红为主,根据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
实际情况,当公司具备股本扩张能力或遇有新的投资项目,为满足长期发展的要求,增强后续发展和盈利能力,在项目投资资金需求较大时可采用股票股利。
第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后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详细
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并将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七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 10%;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东股利。
第八条 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并在弥补完亏损、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
公积金后具有可分配利润的,应该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总额。
(一)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二)若公司当年盈利,且具备现金分红条件,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以现金分红为主;在公司当年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的情况下,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应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须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公司可以在中期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红,具体分配比例及形式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股东会相关的决议拟定审议执行。
(四)公司股东不得违规占用公司资金,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九条 公司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
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十条 如扣税的,说明扣税后每 10 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时,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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