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26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
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
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
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董事
会应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勤勉尽责,切实履行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职责,及时披露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募集资金使用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
金应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分别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除募集资金专户和该账户派生且接受同样监管的定期存款账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的资金存放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统称“保
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内容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应在上述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出具对账
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申请文件中所列的用途使用募集
资金。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第十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
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
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
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3、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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