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9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或“公司”)的
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以下简称“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及上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前款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
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七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可能对股
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信息披露公
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备置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公
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二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四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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