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3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以及《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董高人员”)及其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法》规定的、或者有《公司章程》指定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高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高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董事会秘书负责提供必要的合规咨询与提示。
第六条 公司董高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锁定与解锁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高人员应保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高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关联自然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由公司统一向深交所申报:
(一)公司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个人信息发生变动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为董高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网上申报。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对董高人员转让股份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董事会秘书应协调向深交所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限售登记。
第十条 公司董高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董高人员离任时,应书面委托公司办理离任信息申报及股份解锁事宜。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股份全部锁定,到期后自动解锁。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高人员拟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及重大事项进展,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深交所规定或《公司章程》的,应立即书面告知拟交易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董高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股权激励、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追加承诺等导致股份变动的,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第十四条 每年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董高人员上年末登记股份数为基数,按 25%计算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并对该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
股份进行解锁。可解锁额度计算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账户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可转让额度即为该账户股份数。因公司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所持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额度相应变更。
第四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高人员所持股份在下列期间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高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高人员承诺不转让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董高人员应遵守《证券法》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不得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违反此规定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十七条 公司董高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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