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2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提高董事会决策效率,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要求。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任职资格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的定义。召集人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
独立董事担任委员的,其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委员会中出现不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成员时,公司董事会应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承担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具体事务。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为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规定、《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职责时,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审议意见,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并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时,应审核其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确保其工作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委员会应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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