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2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审慎性和投资效益,加强投资风险管控,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以及《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含子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财产形式对外进行投资的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设立全资、控股或参股企业;
(二)合资合作、收购兼并其他企业或资产;
(三)对现有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增资;
(四)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股权;
(五)委托理财、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金融资产投资;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综合性管理规范。公司进行的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金融资产投资,除遵守本制度外,还应同时遵守公司另行制定的《风险投资管理制度》等专项规定;委托理财活动应遵守《理财产品管理制度》的专项规定。专项规定就该类金融资产投资在审议程序、决策权限、信息披露、风险控制、禁止性规定等方面有特别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证券监管规定。
(二)战略导向原则。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主营业务发展方向,有利
于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三)审慎决策原则。经过充分、科学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审慎评估投资风险与收益,确保决策程序严谨、透明。
(四)风险可控原则。建立健全投资风险管理体系,落实风险控制措施,保障投资安全。
(五)效益优先原则。追求合理的投资回报,确保公司资源的有效配置和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有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子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应参照本制度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按规定报公司审批或备案。
第二章 投资决策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是公司对外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依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审议批准对外投资事项。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对外投资事项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可对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战略匹配度等进行前置研究论证,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专业建议。
第八条 公司应指定专门部门(如投资管理部、证券部等,以下简称“投资主管部门”)作为对外投资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寻找、筛选和储备投资项目;
(二)组织或协调开展投资项目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和论证;
(三)编制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方案;
(四)组织投资项目谈判,起草或审核投资协议等法律文件;
(五)协调推进投资项目审批、交割及投后管理相关工作;
(六)建立和维护对外投资管理档案。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评估、资金筹措、预算管理、会计核算、资金划拨及财务风险监控。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决策程序的合规性、投资管理的有效性及投资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或外聘法律顾问)负责对投资项目的法律风险进行审查,审核投资协议、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性。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证券监管规定,组织履行对外投资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与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划分,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本制度及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一千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一百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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