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7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二〇二五年六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公司资产的经营效益,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以实物、知
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投资行为,仅指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不包括委托理财、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办法。
上述对外投资不包含公司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处置行为。上述对外投资中,公司管理制度另有专门规定的,按照该等专门管理制度执行;除前述外,公司对外投资应遵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所指“交易”特指对外投资事项。
本办法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交易。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
(三)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
(四)各部门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及程序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
行使投资决策权。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会审批决定,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外投资事项还需提交股东会审批决定,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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