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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7 18:27:43 股吧网页版
中晟高科: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草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8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草案)

二〇二六年四月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保障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举董事的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获选董事按应选董事人数,以得票较高者依次确定。

第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五条 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表决票只能选举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表决票只能选举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六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董事候选人提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并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明确的说明和解释。

第七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亦可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八条 投票方式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一) 股东投票时,应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注明其投向该董事的投票表决票数(即选票数);

(二)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表决票数,所投的董事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股东所投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时,该选票无效;
(三)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投的表决票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时,该选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投的表决票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时,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投票。

第九条 投票表决完毕后,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现场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得票情况,并公布当选名单。

第十条 董事当选原则

(一)董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其是否当选,但当选董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达到出席该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以未累积的所持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以上;

(二)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得票总数在董事候选人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出董事人数的,则应就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在下次股东会进行选举;

(三)若当选的董事不足应选人数的,则应就所缺名额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下次股东会应当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的两个月以内召开。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少于”“超过”“多于”不含本数。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本实施细则中的有关内容与日后国家、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则不符,以新颁发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则为准。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报股东会批准。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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