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易永健)
2025年度,本人(易永健)作为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相关要求,诚信、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对各项议案进行认真审议,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参与决策、监督制衡和专业咨询的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5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易永健,男,1965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浙江大学硕士研究生,具有注册会计师证、上海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历任江西省计划委员会经济信息科干部,深圳中诚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所长助理,深圳同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新疆兵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副总经理。2007年4月至2012年8月任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2012年8月至2019年11月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合伙人,2019年11月至2025年11月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注册会计师,2025年11月至今任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授薪合伙人。2023年4月7日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关于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本人自身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任职,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本人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股东会及董事会情况
2025 年度,公司召开了股东会 2 次,董事会会议 9 次,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勤勉履行职责,本人均亲自出席了所有董事会和股东会,没有缺席、委托他人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在董事会上本人认真审议议案,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沟通,也提出了一些合理化建议,并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权益。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的召集、召开、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符合法定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在认真审阅的基础上均表示赞成,不存在提出反对、保留意见和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形。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公司董事会设有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本人担任公司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勤勉尽责、审慎履职,积极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报告期内,本人共出席6次审计委员会会议,重点围绕公司2024年度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定期报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听取内审部工作总结计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本人认为,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审部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沟通,及时与公司管理层针对公司经营中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探讨,积极督促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审计计划有序实施年度审计工作,以确保年报按期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同时,在定期报告审核过程中,能够尽到保密义务,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充分利用参加股东会的机会,与参会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听取股东诉求和建议,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在公司现场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独立董事履职的相关规定,累计现场工作时间达到15个工作日。本人通过出席董事会、股东会、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等形式,全面深入了解公司内部控制和财务状况,重点关注公司经营状况、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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