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4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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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55989888 传真:021-55989898 邮编:200080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SHG20160035-00035 号
致: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5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
com.cn)刊载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于本次股东会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股权登记日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星期四)下午 2:00 在浙江省
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名园北大道 155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吴
明根主持。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3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本次股东会实际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方式均与会议通知一致。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158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90,739,2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101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7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87,485,9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3409%;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51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253,2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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