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4-29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 2022 年度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的天职国际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国际”)对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天职业字字[2023]23484 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20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该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说明如下:
一、会计师有关无法表示意见涉及的事项
(一)疑似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奇信股份于 2021 年 1 月 1 日向深圳市达欣贸易有限公司转账了人民币
8,000.00 万元及 5,087.50 万元两笔款项,合计 13,087.50 万元。奇信股份于 2022
年 1 月 23 日向新余市公安局报案,截至审计报告日,奇信股份未收到关于该案
件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奇信股份于 2023 年 2 月 6 日对深圳市达欣贸易有限公
司、叶家豪、叶洪孝及新余高新区智大投资有限公司提起了诉讼。截至审计报告日,该诉讼尚未判决,且上述款项尚未收回。我们实施了询问、检查、函证、访谈等程序,仍然无法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来判断该款项的性质及可收回性。
(二)函证受限
我们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对奇信股份进行了风险评估,设计并执行了函证程序,我们在审计过程中,未能对奇信股份的部分银行账户、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和应付账款等科目实施有效的函证程序,我们无合适的替代审计程序可以执行,或者执行的替代审计程序仍然不能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我们无法对与前述函证受限事项相关的部分银行存款账户的存款余额、是否存在抵押担保等事项及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和应付账款的列报做出准确的判断。
(三)重要子公司审计受到限制
设计并执行了函证程序,但回函率很低。由于历史上部分项目重要的资料未能获取,包括与甲方确认的工程量单、成本分析表,我们无法执行必要的检查和分析等审计程序,也无合适的替代审计程序可以执行,或者执行的替代审计程序仍然不能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我们无法确定北京英豪2021 年度财务报表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科目列报的准确性,这些事项的影响持续到 2022 年度,我们无法对子公司北京英豪与前述事项相关的财务报表的列报做出准确的判断。
(四)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奇信股份 2022 年度营业收入 153,947.84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
41,326.27 万元,已连续三年巨额亏损,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权益合计为-47,300.51 万元。奇信股份财务状况持续恶化,且巨额债务逾期,多个银行账户被冻结、部分资产被抵押或查封,开展正常经营业务受阻。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奇信股份及下属子公司涉及多起诉讼和仲裁。虽然奇信股份
已在其本年度财务报告中对其持续经营的不确定性和改善措施进行了披露,但因前述多重不确定性的影响导致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判断奇信股份以持续经营能力假设为基础编制的 2022 年度财务报表是否恰当。
(五)行政处罚事项
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三、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二)行政处罚事项”所述,
奇信股份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
书》(处罚字〔2023〕19 号)(以下简称“告知书”)。根据《告知书》查明涉
嫌违法的事实:2015 年至 2019 年连续五年虚增利润总额总计 178,452.72 万元,
将导致公司经追溯调整后连续 5 年净利润为负。由于上述涉嫌违法事项形成原因复杂,截至审计报告日,奇信股份未能依据证监会的检查结论对《告知书》指出的签订虚假或放大金额的工程合同、对内部承包项目少计成本、体外支付少计费用等涉嫌违法事实的性质、金额进行充分的自查,也未能依据证监会的检查结论对相关的财务报表进行账务处理。因此,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判断行政处罚事项对奇信股份 2022 年度及以前年度财务报表的影响。
二、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依据和理由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第十条“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我们认为上述事项或情况,致使我们无法实施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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